事务号:
青少年工作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名称是: 中国诗书画研究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由画家、书法家和诗人以及从事诗书画创作与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 竭诚为广大热爱艺术及赋有艺术天分的青少年,面向国内外积极开展青少年诗歌、绘画和书法研学、创作及大力推进研究会艺术家与青少年工作委员会的资源对接,让中国诗书画研究会的艺术家们发挥其专业艺术造诣,为培养青少年艺术人才做贡献。积极配合推进中外文化交流,为全力打造和提升中国社会主义文化软实力而多做有益工作。
本工作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挂靠中国诗书画研究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9号博兴大厦5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本会青少年会员开展诗书画创作、展览及交流活动;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青少年诗歌、书法、绘画有关的展览与展示活动;
(三)大力培养和锻炼青少年诗书画人才,积极创造条件,举办诗歌、书法、绘画相关的大师培训班和研修班及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工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风范,有计划的不定期组织会员研学活动、开展捐资助学和扶贫济困等献爱心活动,努力推崇一批“德艺双星”的青少年艺术人才。
(四)积极配合推动中国诗书画创新发展,有计划地组织本会诗书画人员与青少年会员创作一批紧跟时代步伐、反映我国发展进步、代表当代水平、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精品力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工作委员会的条例规定;
(二)有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意愿;
(三)具备入会的相关基本要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青少年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由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工作委员会举办的所有活动;
(二)获得本工作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年满14周岁经考核,优秀的青少年会员可直接升级中国诗书画会员(成人)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工作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工作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核实,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工作委员会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2021 年1 月*** 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诗书画研究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